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8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58號上 訴 人 胡惟甯(即胡岑誌)被 上訴人 陳鏡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24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89,218元,並經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589,2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7,7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5-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