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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863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863號原 告 林O庭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被 告 郭O欽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謝伊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附民字第2436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郭O欽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謝伊雯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郭O欽負擔百分之6,由被告謝伊雯負擔百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郭O欽、謝伊雯如各以新臺幣8萬元、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郭O欽與原告前係同居情侶,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詎被告郭O欽前因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核發110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387號民事暫時保護令(下稱本案保護令),裁定命被告郭O欽不得對原告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及騷擾之聯絡行為,並應遠離原告是時位於新北市三峽區之住所至少100公尺。詎被告郭O欽明知本案保護令之內容,竟猶於本案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意圖散布於眾,基於違反保護令及加重誹謗之犯意,在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接續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公開發布如附表一所示之文字等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之不實內容(下稱本案貼文),足以毀損原告之名譽及社會評價,並不法騷擾原告,而違反本案保護令之裁定內容。

㈡被告謝伊雯與被告郭O欽為友人,基於恐嚇之犯意,於112年1

月10日19時38分許,以臉書通訊軟體MESSENGER(下稱MESSENGER),傳送載有如附表二所示內容之語音檔(下稱本案語音檔),並向原告恫以:Po(即張貼、發布)上fb(即臉書)就好玩了,錄音檔有四個,不同人等語(下稱本案訊息),以上開加害原告名譽之事,使原告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㈢原告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185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

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23萬9,600元等語。並聲明: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23萬9,600元,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本人於111年3月至5月間,於個人臉書進行自我澄清,係因原告於110年12月間,先後接受不同新開媒體訪問,透過影音及文字報導公開指控本人「偷拍」、「裝設針孔攝影機」、「同時交往多名女友」及「持有大量私密照、影片」等不實之言論,嚴重損害本人名譽與專業形象;更有甚者,原告或其授意之人,於110年12月至111年12月間,使用假帳號(張錡軒、郭傑、欽O郭…等)反覆透過社群媒體(臉書及Line)散布上述不實新聞訊息於我的客戶、朋友、親戚、Line社群…等公眾平台,甚至傳送附有官印的載有我個人清楚個資的判決書正本照片於網路上隨意散布,意圖使我身敗名裂。然事實上,原告控告我之「偷拍」指控,業經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47488號、111年偵字第324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根據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保障,本人僅為維護自身名譽與專業生計,於個人臉書平台澄清說明,屬合理防禦及自救行為。同時,本人工作收入因原告不實指控銳減至每月僅剩數千元,被迫依靠親友接濟以維生,生存權嚴重受威脅。《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之生存權,顯示本人自清行為乃出於保障基本權利之必要行為。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8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共同侵權行為,係指數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予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之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者,仍不失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78年度台上字第2479號裁判要旨參照)。

㈡本件原告主張被告2人上開侵權行為,為被告2人所否認,並

以前開情詞為辯。經查:被告2人有為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客觀犯行之情,為被告2人所自認(見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441號刑事卷卷第85頁),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陳報單、本院110年司暫家護字第1387號民事暫時保護令及保護令執行紀錄表、家庭暴力通報表、被告郭O欽社群軟體Facebook貼文及貼文留言、原告與被告郭O欽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三峽派出所刑案照片黏貼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及刑案紀錄表、本院111年家護字第533號民事通常保護令及保護令執行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譯文表(摘要)、被告郭O欽涉嫌妨害名譽案臉書貼文表、Facebook名稱伊雯謝個人資料及涉案貼文等在卷可稽,此部分亦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1441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郭O欽係犯違反保護令罪、被告謝伊雯則係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堪認被告2人確有侵害原告名譽之不法侵權行為,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2人各自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至原告請求被告2人連帶賠償部分,查被告郭O欽係犯違反保護令罪、被告謝伊雯係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而認被告2人有原告所指之侵權行為,原告並未就被告2人共同不法對於同一之損害,予以條件或原因之行為之事實舉證證明之,難認被告2人有何共同侵權行為致原告受有損害,是原告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又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

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爰審酌兩造所得與財產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參(另置於限閱卷內),復參以被告2人當時不法侵權行為樣態、強度、持續之期間、侵權行為原因與動機、原告所受精神上痛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得請求被告郭O欽、謝伊雯各給付精神慰撫金以8萬元、5萬元為適當,逾此金額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法定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經原告提起訴訟向被告2人請求給付,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原告並於本院114年9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向被告2人主張該日為利息之起算日,則原告自得請求被告郭O欽、謝伊雯給付自114年9月25日(見本院卷第42頁)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

四、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郭O欽、謝伊雯應各給付8萬元、5萬元,均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告及被告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惟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所命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雖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其聲請不過促請法院職權發動,本院無庸就其聲請為准駁之裁判,附此敘明。又被告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之。另原告就敗訴部分所為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經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贅列,附此敘明。

六、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由本院刑事庭移送而來,依法不需徵收裁判費,且至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時,亦未發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從確定訴訟費用之數額;惟依法仍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諭知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以備將來如有訴訟費用發生時,得以確定其數額,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婉燕附表一:

編號 時間 貼文內容(原文節略) 1 111年3月21日 ……去年12月5日星期日的早上10點多,6名刑警按我家門鈴來我家搜索,說我對林○庭偷拍性愛影片照片,而且散佈她的照片,所以拘提我!對方趁著高嘉瑜事件的熱度誣告我對她做了一樣的事,故當天晚上被收押禁見隔天進了台北看守所!……"一定有人搞的、而且是有力的地方人士!"……曾經疼惜的女人,因為買房未登記她的名字,吵到分手,竟然用對待殺父仇人般的方式來報復,很無言,只能說當初瞎了眼…… 2 111年3月23日 ……林○庭搬進我家沒多久,就把我家搜了一遍,還偷走了USB,一直到去年2021分手吵架時才說起是她拿走的,後來USB再出現時已是證物,指證我偷拍……是什麼樣的女人會為了男友買房子,執意要登記她名下硬是吵了一個半月?常吵到深夜2、3點,隔天我還要工作……是什麼樣的女人,會在分手後,告訴對方,”我會讓你的原始點做不下去?!…… 3 111年4月11日 ……前夫劉X凱之後到現在,,,短短幾年,消房隊員,按摩師(不是我),姓龔的,還有兩個我不知名的,加上我,6~7個(現在的不算在內)。這些山不能靠?妳放棄孩子的監護權,劉先生獨力照顧兩個孩子,不能上正常的上下班的工作,妳卻說看不起他,說他只能做熊貓,事實上這樣的父親最偉大,為孩子犧牲。認真工作,照顧孩子們,這樣的山不是山嗎?這樣的山不能靠???還是不能滿足妳的物慾跟私慾?……我包容妳的過去,妳卻找兄弟對我動手,是我知道太多妳的事嗎?!…… 4 111年4月11日 ……想要繼續用"郭傑"的假帳繼續作亂是嗎!?……就像妳跟我住在一起,還去跟前男友連絡,藉口看孩子跑去給前夫買飯……證據我都有 這是妳的習慣,找到新的,對舊的還要糾纏不休!不管妳用什麼方法糾纏,,,這我沒興趣!…… 5 111年4月17日 ……原來從去年的9月12日,妳就已經自己在散佈自己的照片了(當然不只傳給一人),然後把罪過推給我!……到底是什麼樣的女人會到處散佈自己照片……妳9月12日提到保護令,事實上妳12月才申請保護令,而且在我被羈押之後,而且保護令通常幾天就下來了,真是鬼話連篇…… 6 111年4月21日 今天上什麼菜? ※裸男在床上等(有照片) ※裸男拿按摩棒在床上等(照片) ※半棵男在八爪椅上等(照片) (以上不同人)…… ※還有害死三條人命跟兩個病危(神明在看,妳們的人生一定有報應) 7 111年4月26日 妳喜歡拍男人在床上等妳的樣子(有好幾個),顯示妳這是被愛?還是性福?也只有妳自己知道!還有男人在八爪椅上等妳的照片,我都不好意思PO了,真是厲害啊!…… 8 111年5月9日 ……去年2021年分手,我把妳請出去,妳搬到鄭先生的房子,還一直用這種下三濫的手段來騷擾我! 不斷的釣魚騷擾,鬧了五、六個月。先是PO圖片跟噁心的對話給我,然後再刪除,造成我的回答變成"恐嚇",然後提告!……三條命,,,還虧你頭像放神明! 9 111年5月11日 ……照片中的是洗臉按摩棒,我認識妳時,妳叫我用那支洗臉,這沒什麼!隔幾天,妳用那支自嗨(畫面自己想),還叫我用它"插妳"(唉,畫面還是自己想!)兩個人的世界,這也沒什麼!一直到2020年的5月,看到了這張照片。 妳說,,,那只不過是洗臉…… 10 111年5月17日 妳換了男人,就換了腦袋跟想法,政治人物的骯髒做法,,,我無言!…… (電話的那頭是罹患乳癌的貴枝打來的)貴:郭師傅,最近可以去按推嗎?我:對不起,因為搬家,我把手摔斷了(其實是被妳叫人打斷的),現在沒辦法按推,要過一段時間。貴:是哦,因為我最近很不舒服……兩個月後,我收到簡訊,貴枝走了……她走後隔幾天,另一位大姐走了,土城賴大哥也走了……他們本來都有救的,至少不會帶痛苦的走!…… 11 111年5月20日 拿著我幾年前我跟前妻前女友的照片去找她的家人,妳真的是很"健"!……分手之後不甘心,超過三個月一次又一次的挑釁,就是要請我入甕,好讓我"恐嚇"妳!……附表二:

編號 對話人 對話時間 對話內容 1 郭○欽 00:07 你說他之前就跟(鄭智宏)在一起過啊,林○庭阿 2 黃福元 00:11 我聽人家說的,不知道真的假的。 3 郭○欽 0:17 他還沒有離婚就叫他男友載去你家,找他妹妹,這樣真的有亂欸。 4 黃福元 0:23 對阿就說他很虛華。 5 郭○欽 0:25 難怪他買房子,人都說我用設計的,從頭到尾就是要錢 6 郭○欽 0:44 好險沒被陷害。 7 郭○欽 0:46 原來他和鄭智宏有在一起過。 8 黃福元 0:59 我也是聽別人講的,好像是他那掛人說的。 9 郭○欽 1:06 他們都很虛華,他們姓林的一家也都這樣。 10 郭○欽 1:15 他老公顧小孩沒辦法去上班,說他沒出息沒路用,還講給她前夫聽,他老公要做熊貓,一個男人還要顧2小孩還要,他小孩也都放棄了沒在管。 11 郭○欽 2:37 他的母親也是跟一個50幾歲的啊。 12 黃福元 2:40 好像又跟另一個在一起了。 13 郭○欽 2:46 又跟一個喔哈哈,他家都是要一次跟2個在一起就對了啊,那個方文玲跟兩個喔? 14 黃福元 2:51 我聽人家說的。 15 郭○欽 2:56 真的,這家真亂吼,可憐啊,用身體去換真可憐,亂七八糟,這家人都不知道在幹麼。 16 黃福元 2:58 這家真的亂。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