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86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867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訴訟代理人 陳冠中被 告 陳成柏

陳成豪陳○亦陳○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霖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但書第7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起訴時原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請求,嗣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後改依同條第2項請求:⑴被告間就被繼承人陳民生所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號及基地(以下簡稱系爭房地)之遺產所為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13年6月13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⑵被告陳成豪、陳○亦、陳○霖應將系爭房地於113年6月13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被告四人公同共有,因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依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1被告陳成柏積欠原告債務新臺幣(下同)499232元本金及利

息,無其他有執行實益之財產可供執行。訴外人陳民生為被告四人之被繼承人,留有系爭房地,陳民生去世後,被告陳成柏為規避原告追償債務,竟與被告陳成豪、陳○亦、陳○霖協議,即被告陳成柏分得現金150萬元,系爭房地則由被告陳成豪、陳○亦、陳○霖分割繼承登記取得,原告於114年6月13日始知悉系爭房地辦妥分割繼承登記。被告陳成豪知悉被告陳成柏欠原告錢,原告依民法第244 條第2 項規定,聲請撤銷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被告陳成豪、陳○亦、陳○霖應將系爭房地於113年6月13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被告四人公同共有。

2並聲明:⑴被告間就被繼承人陳民生所遺系爭房地之遺產分割

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於113年6月13日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予撤銷。⑵被告陳成豪、陳○亦亦、陳○霖應將系爭房地於113年6月13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被告四人公同共有。

四、被告陳成柏則以:1被告陳成柏自92年始陸續向父母開口借貸大約總計300萬元,

投資貿易公司,之後開設台式咖啡簡餐及日式燒肉店,最終突遭日幣大幅升值及SARS疫情影響,燒肉店最後血本無歸,還向親友借貸及被告個人自身信用卡的預借現金,以支付員工薪資、店面租金和店鋪水電食材等基本開銷,此外被告陳成柏欠原告之債務,也是以信用卡預借現金所欠下的債務,之後只能做雜工,或是到徵信社做外務,或是做快遞員送貨,仍是無力償還所欠之債務。被告陳成柏又於102年在徵信社工作時,牽連到重傷害刑事案件,被收押222天,交保之後纏訟多年,於109年上訴至高等法院,被判決有期徒刑二年九個月確定,於109年3月入監執行。被告陳成柏於訴訟期間,偶而打零工,收入微薄,不足支付委任律師的費用、日常的生活開銷,及先天單腎衍生之疾病醫療費用,及之後入監服刑的零用金,完全依靠家人資助。

2被告陳成柏於110年5月中假釋出獄,因自身健康問題,年紀

已近花甲之年,實難尋謀工作,父親治療費及雇請外籍看護工薪資,家中所有須支付的,獨由被告陳成豪一人來承擔,父親生前,已明白告訴被告陳成柏,日後父親往生,遺留之房產,由被告陳成豪及被告陳○亦亦、被告陳○霖(陳成柏之二弟陳成祥之子)繼承之。

3被告陳成柏非故意規避原告求償而意圖不繼承,被告陳成柏

無力承擔照顧父母之責任,自無理由繼承父親之遺產。家中房貸早於十多年前便由被告陳成豪繳納,各項稅金,家中水電費、房屋修繕費、家族親戚的紅白帖,父母及幼弟喪葬費,皆由被告陳成豪獨立承擔。甚者被告陳成柏尚須依靠被告陳成豪扶助終老,怎有資格去繼承父親所遺留之房產。

4遺產分割協議,本質上係繼承人間基於繼承人身分,就繼承

遺產如何分配所為之協議,繼承人於分割遺產時,除須考量被繼承人生前意願、繼承人對被繼承人之貢獻(有無扶養之事實、生前之照顧)等外,另須衡酌家族成員間之感情、自主生活程度、祭祀承擔義務等諸多因素,尚難與一般財產上之債權行為同視,是債務人依遺產分割協議而拒絕取得財產利益之行為,既與親屬間之人格法益高度相關,核其性質應屬繼承人以人格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行為,要非民法第244條規定所得撤銷之標的等語置辯。

5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五、被告陳成豪則以:1被告陳成豪從大學畢業開始工作,每月給家裡孝親費約1萬元

,後來結婚後孝親費改為6000元,直到弟弟陳成祥出車禍,因為家裡支出增加,便每月給母親1萬元來補貼家用,直到母親往生為止,系爭房地之貸款便轉到被告陳成豪名下之元大銀行帳戶,由被告陳成豪繳款至今。被告陳成柏早期先後向家裡拿了不少錢,分別投資貿易公司、咖啡店及日式燒肉店,最後因為SARS冠狀病毒影響,開的貿易公司、咖啡店及日式燒肉店先後關門,也因此欠了不少錢。弟弟陳成祥於100年7月1日發生車禍,經過醫院搶救,最後成為植物人,從100年的7月1日到106年8月1日離世為止,住院期間的看護費,在腦內裝幫浦式引流管,回新北市家裡請外勞照顧,父親帶弟弟去新店耕莘醫院中醫部作針灸與自費作高壓氧治療等處置、母親於108年10月1日因為心肌梗塞往生,出殯費、塔位,皆由被告陳成豪繳付,另包含給入獄之被告陳成柏一些錢。爸爸心臟不舒服,經過診斷後心臟三條血管又阻塞,所以自費裝了兩根心臟支架及以氣球擴張術治療。父親又罹患大腸癌開刀,後來感染住加護病房、氣切、住呼吸照護中心及請看護與外勞,皆是被告陳成豪負擔所有費用。被告陳成柏自102年生病,就陸續由被告陳成豪負擔醫藥費,被告陳成豪還有幫忙被告陳成柏向富邦與凱基銀行償還大約40萬元債務,現金150萬元係自102年開始陸續給被告陳成柏的總金額,父親有說,系爭房地由被告陳成豪、陳○亦亦、陳○霖分割繼承。被告陳成豪與被告陳成柏並未住在一起,被告陳成豪只知道被告陳成柏有欠銀行錢,但不知道有欠原告錢,並無損害原告債權之故意。被告陳成柏生活費、健保費皆是由被告陳成豪支付,因為被告陳成柏欠債關係,被告陳成豪要給被告陳成柏金錢,無法經由銀行帳戶轉帳匯款,皆是拿現金親手交付,故無法提供匯款與轉帳紀錄等語置辯。

2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六、被告陳○亦亦則以:對於這些事情並不知情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七、被告陳○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八、原告主張:被告陳成柏積欠原告債務499232元本金及利息,無其他有執行實益之財產可供執行。訴外人陳民生為被告四人之被繼承人,留有系爭房地,陳民生去世後,系爭房地則由被告陳成豪、陳○亦亦、陳○霖分割繼承登記取得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本院核發之債權憑證、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土地、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債權計算書各1 件為證,自應認為真實。

九、按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第2項定有明文。被告陳成豪辯稱:伊不知道被告陳成柏有欠原告錢,並無損害原告債權之故意等語,則原告主張被告陳成豪有損害原告債權之惡意,應由原告舉證,原告未舉證,即與民法第244條第2項之撤銷要件不符,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之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分割繼承登記之物權行為;被告陳成豪、陳○亦亦、陳○霖應將系爭房地於113年6月13日所為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回復為被告四人公同共有,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十、結論: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