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79號原 告 呂光洲被 告 甘家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