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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8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佳鈴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古貴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4年12月11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答詢表2紙在卷可憑,揆諸上開說明,其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