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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8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894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訴訟代理人 沈欣慧被 告 上億生醫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英招被 告 陳恩菁

陳柏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連給付原告新臺幣112萬232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12萬232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