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916號上 訴 人 陳仁壽被 上訴人 賴彥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916號115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32,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9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