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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9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929號上 訴 人 張正和被上訴人 楓林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游逸弦以上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929號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張正和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張正和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裁判日期:2026-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