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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27號原 告 李素慧被 告 統揚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樟被 告 張瀞譽

李建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院於114年5月16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002號裁定(下稱補費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0,805元,該裁定已於114年5月21日送達於原告住所而生送達之效力,有補費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32、36頁)。惟原告迄今仍未依限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為證,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裁判日期:2025-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