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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029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029號原 告 左克功被 告 范嘉容訴訟代理人 陳昱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原告於民國114年12月2日具狀追加聲明請求被告不得再製造奔跑、重踩及物體撞擊等樓地板噪音(見本院卷二第33頁),主張之原因事實均係被告有無侵害原告居住安寧之爭議,堪認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與前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25樓(下稱系爭25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26樓(下稱系爭26樓房屋)之所有權人。被告於民國112年7月搬入系爭26樓房屋,自斯時起即常有如附件勘驗筆錄所示自高處跳下的巨大震動聲、連續跑步聲、物品重力撞擊聲等情,業經多次與被告溝通仍未有改善,致而影響原告之居住安寧,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被告不得再製造奔跑、重踩及物體撞擊等樓地板噪音。

二、被告則以:系爭26樓房屋之地板為木地板,於裝潢時中間內層亦有隔音軟墊,因不致有巨大聲響擾鄰之情事,原告只要一聽到聲響即說係正上方所傳出,並未實質舉證,亦無證明聲響發出時分貝已超出法定標準值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其為系爭25樓房屋所有權人,被告居住於系爭26樓

房屋等情,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30頁),堪信為真。

㈡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

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固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惟所謂「噪音」之認定,應依是否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尚非單憑當事人主觀感受為據;且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與從事一般合理社會活動之自由,均屬依法應受保障之權利;倘相鄰建築物間,他人因合理社會活動產生之聲響與振動,未逾一般人依當地環境、生活作息狀況、社會觀念等所能容忍之範圍者,即難謂有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情事。

㈢經查,本件原告提出錄音錄影光碟檔案,經本院勘驗並製有

如附件所示之勘驗筆錄(見本院卷二第120-122頁),其中固然可見檔案內容中有若干「碰」之聲響、腳步聲或震動聲,然單憑該聲響,無從辨識是否是被告所製造。況有錄到聲響之檔案內容,聲音多為偶發,並非連續不斷,且發生聲響之時間均非深夜,均為日常正常作息時間,屬日常生活之一般合理社會活動所產生,難認該等聲音已逾一般人依當地環境、生活作息狀況、社會觀念等所不能容忍之範圍。原告另提出之檢舉紀錄、皇翔PARK公寓大廈管委會書面制止函(見本院卷二第59-79頁),亦僅能認定原告有多次提出檢舉,社區管委會有依原告檢舉對被告為書面告誡,仍無從認定原告所主張之噪音是否是被告所製造,及該噪音是否有逾越一般人得以忍受之程度。綜上,本件原告所提證據,不能證明被告有製造逾越一般人忍受程度之噪音,原告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停止侵害,並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及遲延利息,及請求被告不得再製造奔跑、重踩及物體撞擊等樓地板噪音,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雅文附件:本院勘驗筆錄

一、檔案名稱:0000000000㈠畫面日期:0000-00-00㈡時間:18:42:00~18:44:00㈢內容:18:43:22許,有一聲「碰」之聲響;18:43:39許,有一聲「碰」之聲響。

二、檔案名稱:0000000000㈠畫面日期:0000-00-00㈡時間:20:17:27~20:17㈢內容:20:17:34許,有一聲「碰」之聲響;20:17:52許,有一聲「碰」之聲響;20:17:55許,有一聲「碰」之聲響。

三、檔案名稱:0000000000㈠畫面日期:0000-00-00㈡時間:20:20:16~20:21:50㈢內容:20:21:02,有腳步聲;20:21:42許,有連續震動聲。

四、檔案名稱:00000000㈠畫面日期:0000-00-00㈡時間:17:35:10~17:41:07㈢內容:17:35:10起有若干間歇性腳步聲。

五、檔案名稱:00000000㈠畫面日期:0000-00-00㈡時間:15:12:20~15:13:11㈢內容:15:12:54起有連續腳步聲。

六、檔案名稱:0000000000㈠畫面日期:0000-00-00㈡時間:17:44:47~17:45:17㈢內容:17:45:05起有連續腳步聲。

七、檔案名稱:0000000000㈠畫面日期:0000-00-00㈡時間:19:55:01~19:55:35㈢內容:19:55:26起有連續腳步聲。

八、檔案名稱:0000000000㈠畫面日期:0000-00-00㈡時間:21:08:13~31:09:14㈢內容:21:09:06許有「碰、碰」聲。

九、檔案名稱:0000000000㈠畫面日期:0000-00-00㈡時間:20:52:14~20:55:30㈢內容:20:52:56許有間歇性腳步聲。20:55:08許有「碰」聲。

十、檔案名稱:0000000000㈠畫面日期:0000-00-00㈡時間:21:40:07~21:45:13㈢內容:電視聲與談話聲過大,不能辨識有無原告主張之聲響。

十一、檔案名稱:0000000000㈠畫面日期:0000-00-00㈡時間:22:10:01~22:13:27㈢內容:電視聲與談話聲過大,不能辨識有無原告主張之聲響。

十二、檔案名稱:0000000000㈠畫面日期:0000-00-00㈡時間:22:37:07~22:38:02㈢內容:22:37:38許有「碰」聲。

十三、檔案名稱:0000000000㈠畫面日期:0000-00-00㈡時間:21:30:51~21:45:22㈢內容:21:44:08許至21:44:30有震動聲。

裁判日期: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