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057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謝政諺
李麗紅
謝政宸被 上訴人即原 告 林淑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等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114年度訴字第205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6,4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