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24號原 告 蔡正義訴訟代理人 李浤誠律師被 告 鄭集誠訴訟代理人 溫啟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十二月四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