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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灣太赫茲健康產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治宏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黃湘喬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345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26-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