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145號上 訴 人 張玉貞
張玉瑛張玉貴張利銓張玉梅被 上訴人 郭歐玉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3萬3,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萬5,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