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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17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217號原 告 黃宸緯訴訟代理人 倪子嵐律師被 告 陳弘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萬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32萬7,00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98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7年5月至7月間,以生意資金周轉為由,陸續向原告借款,原告遂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陸續交付共計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借款予被告。兩造成立消費借貸,且未定返還期限,原告已於108年1月30日、108年11月5日、109年5月29日多次以通訊軟體WeChat傳送訊息向被告催告返還借款,惟被告僅於111年1月25日還款2萬元,被告仍未返還98萬元借款予原告。如鈞院認原告未定相當期限催告被告返還借款,原告以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向被告為催告之意思表示。如鈞院認兩造間未成立消費借貸,被告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原告給付匯款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原告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受有之利益98萬元。爰依民法第478條、第179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擇一為有利原告判決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9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有向原告借款100萬元,訴外人即被告胞姊陳語彤已經分期償還原告,但被告不清楚清償總金額,先前原告曾和陳語彤討論要把本件借款債務跟其他債務整合在一起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兩造成立消費借貸契約,由原告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

示方式陸續交付共計100萬元之借款予被告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訴卷二第75至76頁),原告主張被告僅於111年1月25日還款2萬元,是本件爭點為:被告是否已清償借款98萬元?㈡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原告就其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

,固有舉證之責任,若被告自認此項事實而主張該債權已因清償而消滅,則清償之事實,應由被告負舉證之責任,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147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抗辯:陳語彤已經分期償還原告,先前原告曾和陳語彤討論要把本件借款債務跟其他債務整合在一起等語(訴卷二第75至77頁),然此情為原告所否認,且被告就此復未提出任何事證證明被告已返還98萬元借款予原告,是被告抗辯已清償借款等情,自難採信。

㈢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100萬元,被告迄未清償其中98萬元借款等情,已如前述。原告於108年11月5日透過WeChat向被告傳送訊息稱:「之前有請你姐問你一下看那100萬怎麼還多久還,你姐說要等你手頭方便,我想說你看可否給我一個時間,因為我也有其他用處」、原告於109年5月29日向被告稱:「想問一下最近有辦法還我一些嗎?」(訴卷一第32至33頁),足證原告已定1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被告返還,故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借款98萬元,並請求被告給付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民國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自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478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98萬元,及自114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併按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核與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附表:原告主張交付借款予被告之時間、金額及方式編號 日期 金額 交付方式 1 107年5月14日 35萬元 原告依被告指示,匯款至訴外人即被告表妹黃瑋琪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2 107年7月16日 45萬元 原告委託友人,將款項存入被告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3 107年7月17日 10萬元 原告匯款至被告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4 107年7月18日 10萬元 原告匯款至被告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