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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31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2231號原 告 杜宗洋被 告 杜良明

翁永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杜良明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叁仟零貳拾肆元。

二、被告翁永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叁佰肆拾元。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杜良明負擔百分之八十,由被告翁永沂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拾捌萬柒仟陸佰柒拾伍元為被告杜良明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杜良明如以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叁仟零貳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叁仟肆佰肆拾柒元為被告翁永沂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翁永沂如以新臺幣壹萬零叁佰肆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2項、第4項規定,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訴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查,原告原以訴外人杜宗賢為被告,請求杜宗賢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4萬7,913元(見本院114年度司調字第135號卷〈下稱調字卷〉第9頁)。嗣原告以書狀撤回杜宗賢之起訴,有民國115年5月16日更正狀、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稽(見調字卷第65頁、本院卷一第13頁),因杜宗賢未曾到庭辯論,故上開撤回起訴部分,已生效力,自非本院審理範圍,先予敘明。

二、又被告翁永沂(下稱其名)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送達證書見本院卷二第29至33頁),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共有人。又翁永沂為系爭建物1、2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合計應有部分為1.06%,被告杜良明(下稱其名,與翁永沂合稱被告等2人)為系爭建物1至11樓之區分所有權人,合計應有部分為54.01%。又伊先行墊付系爭建物所有區分所有權人應分擔繳納之如附件所示公共費用(下稱系爭公共費用),共計263萬2,584元,被告等2人自有無法律上原因,受有伊為被告等2人代墊其等依上開應有部分比例應負擔之公共費用利益即杜良明受有不當得利142萬1,859元(計算式詳附件),翁永沂受有不當得利2萬7,905元(計算式詳附件)等情。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求為命杜良明應給付142萬1,859元,以及翁永沂應給付2萬7,905元之判決。

二、杜良明則以:伊不否認為系爭建物的共有人之一,但伊每年的持分比例是不一樣的,原告以最後登記持分計算應分擔之公共費用金額是不對的。且原告以使用借貸系爭建物經營青獅大旅社(下稱青獅旅社),系爭公共費用屬通常保管費用,依民法第469條第1項規定應由原告自行分擔。又青獅旅社自113年5月起至114年3月間歇業,歇業後的公共電費介於3,000至5,000元間,所以附件所示公共電費是原告經營青獅旅社所產生,應由原告自己負擔等語,資為抗辯。

三、翁永沂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其先行墊付被告等2人應各自負擔之公共費用,被告等2人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等2人返還所受之利益等語,為杜良明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按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

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前段亦有明文。

⒉查,原告先行代墊系爭公共費用共263萬2,584元(各項費

用名稱、日期、金額詳附件),有原告提出之外放證物二所示書證及光碟片可稽。雖原告主張應以翁永沂就系爭建物合計應有部分1.06%,杜良明就系爭建物合計應有部分為54.01%計算其等應負擔之公共費用金額,惟原告所主張系爭公共費用發生之時間介於自99年5月起至112年8月間止,被告等2人就上開期間之登記權利範圍歷年並不相同,均有變動,則原告以最後登記之權利範圍為計算基準,自有違誤,並不可取。又被告等2人自99年5月起至112年8月止之各自登記權利範圍應詳如附表一、二所示,有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114年10月22日新北中地登字第1146227962號函暨所附異動索引可考(見本院卷二第43至172頁),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96頁),再參以上開系爭公共費用之發生起迄時間、金額,以及被告等2人於上開期間之歷年登記權利範圍核算後,翁友沂應負擔之公共費用金額為1萬0,340元(計算式詳附表三),杜良明應負擔之公共費用金額為116萬3,024元(計算式詳附表四,則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得向杜良明請求金額為116萬3,024元,以及得向翁永沂請求之金額為1萬0,340元;逾前開金額範圍之請求,即屬無據。

⒊雖杜良明抗辯系爭公共費用屬通常保管費用,且公共電費

是原告經營青獅旅社所產生,均應由原告自行負擔云云,然原告提出之外放證物二所示書證及光碟片,可知系爭公共費用項目為系爭建物共有部分所產生之公共電費、電梯保養費、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消防申報費、消防維修費,屬共有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性質,與青獅旅社之經營無關,則揆諸前揭說明,系爭公共費用自應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是原告此部分辯解,即不可取。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杜良明應給付其116萬3,024元,以及翁永沂應給付其1萬0,340元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本件勝訴部分,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後段。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附表一(翁友沂權利歷年權利範圍):

翁友沂歷年權利範圍 登記日期102年2月27日 登記日期104年11月18日 登記日期106年3月21日 登記日期112年6月13日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30/2640 25/2640 0 3/2640 25/2640 新北市○○區○○段000○號即系爭建物1樓 1/24 5/144 0 1/240 5/144 新北市○○區○○段000○號即系爭建物2樓 1/12 5/72 0 1/120 5/72附表二(杜良明歷年權利範圍):

杜良明歷年權利範圍 登記日期92年3月24日 登記日期95年8月20日 登記日期103年10月17日 登記日期107年1月22日 登記日期111年3月8日 新北市○○區○○段00地號土地 1130/2640 1130/2640 1130/2640 203/440 1418/2640 公同共有1/2 1/30 新北市○○區○○段000○號即系爭建物1樓 11/24 11/24 11/24 59/120 71/120 公同共有1/2 1/30 新北市○○區○○段000○號即系爭建物2樓 7/12 1/3 1/3 109/180 公同共有1/3 1/45 新北市○○區○○段000○號即系爭建物3樓 1/3 1/3 1/3 17/45 23/45 公同共有2/3 2/45 新北市○○區○○段000○號即系爭建物4樓 1/3 1/3 1/3 17/45 23/45 公同共有2/3 2/45 新北市○○區○○段000○號即系爭建物5樓 1/3 1/3 1/3 17/45 23/45 公同共有2/3 2/45 新北市○○區○○段000○號即系爭建物6樓 1/3 1/3 1/3 17/45 23/45 公同共有2/3 2/45 新北市○○區○○段000○號即系爭建物7樓 1/3 1/3 1/3 17/45 23/45 公同共有2/3 2/45 新北市○○區○○段000○號即系爭建物8樓 2/3 2/3 2/3 31/45 公同共有1/3 1/45 新北市○○區○○段000○號即系爭建物9樓 1/3 1/3 1/3 16/45 公同共有1/3 1/45 新北市○○區○○段000○號即系爭建物10樓 1/3 1/3 1/3 16/45 19/45 公同共有1/3 1/45 新北市○○區○○段000○號即系爭建物11樓 2/3 2/3 2/3 31/45 公同共有1/3 1/45附表三:翁友沂應負擔系爭公共費用金額之計算式: ㈠102年2月27日起至102年2月28日止之公共電費:193元(計算式:102年3月電費5,696元×2日÷59日=19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㈡102年3月1日起至104年10月31日止之公共電費:37萬4,873元(計算式:102年5月電費6,066元+102年7月電費9,952元+102年9月電費1萬3,574元+102年11月電費1萬3,920元+103年1月電費1萬8,569元+103年3月電費1萬5,525元+103年5月電費1萬8,569元+103年7月電費3萬6,430元+103年9月電費5萬1,393元+103年11月電費2萬7,767元+104年1月電費1萬8,228元+104年3月電費1萬7,541元+104年5月電費2萬0,182元+104年7月電費4萬1,811元+104年9月電費4萬0,166元+104年11月電費2萬5,180元=37萬4,873元)。 ㈢104年11月1日起至104年11月17日止之公共電費:3,913元(計算式:105年1月電費1萬4,041元×17日÷61日=3,9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104年11月18日起至104年12月31日止之公共電費:1萬0,128元(計算式:105年1月電費1萬4,041元×44日÷61日=1萬0,1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㈤105年1月1日起至106年2月28日止之公共電費:13萬9,223元(計算式:105年3月電費1萬2,510元+105年5月電費1萬6,826元+105年7月電費3萬0,093元+105年9月電費3萬2,928元+105年11月電費2萬3,342元+106年1月電費1萬2,333元+106年3月電費1萬1,191元=13萬9,223元)。 ㈥106年3月1日起至106年3月20日止之公共電費8,585元(計算式:106年5月電費1萬3,306元×20日÷31日=8,5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㈦102年2月27日起至102年2月28日止之電梯保養費:414元(計算式:102年2月電梯保養費5,800元×2日÷28日=4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㈧102年3月1日起至104年10月31日止之電梯保養費:18萬5,600元(計算式:每月電梯保養費5,800元×32個月=18萬5,600元)。 ㈨104年11月1日起至104年11月17日止之電梯保養費:3,287元(計算式:104年11月電梯保養費5,800元×17日÷30日=3,2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㈩104年11月18日起至104年11月30日止之電梯保養費:2,513元(計算式:104年11月電梯保養費5,800元×13日÷30日=2,5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04年12月1日起至106年2月28日止之電梯保養費:8萬7,000元(計算式:每月電梯保養費5,800元×15個月=8萬7,000元)。 106年3月1日起至106年3月20日止之電梯保養費:3,742元(計算式:106年3月電梯保養費5,800元×20日÷31日=3,7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12年6月13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之電梯保養費:3,480元(計算式:112年6月電梯保養費5,800元×18日÷30日=3,480元)。 112年7月1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之電梯保養費:1萬1,600元(計算式:每月電梯保養費5,800元×2個月=1萬1,600元)。 102年2月27日起至104年11月17日止之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4,642元(計算式:103年11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691元+104年1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691元+104年7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260元=4,642元)。 104年11月18日起至106年3月20日止之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3,780元(計算式:105年1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260元+105年7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260元+105年12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260元=3,780元)。 102年2月27日起至104年11月17日止之消防申報費:5萬1,136元(計算式:103年5月消防申報費1萬0,500元+103年11月消防申報費1萬0,500元+104年1月消防申報費7,350元+104年4月消防申報費7,350元+104年9月消防申報費1萬5,436元=5萬1,136元)。 104年11月18日起至106年3月20日止之消防申報費:2萬1,000元(計算式:105年5月消防申報費1萬0,500元+105年8月消防申報費1萬0,500元=2萬1,000元)。 102年2月27日起至104年11月17日止之消防維修費:3萬9,009元(計算式:103年4月消防維修費2,259元+103年6月消防維修費1萬5,200元+103年12月消防維修費1萬1,550元+104年2月消防維修費1萬元=3萬9,009元)。 104年11月18日起至106年2月28日止之消防維修費:1,880元(計算式:105年7月消防維修費1,200元+105年10月消防維修費680元=1,880元)。 106年3月1日至106年3月20日止之消防維修費:1,409元(計算式:106年3月消防維修費2,184元×20日÷31日=1,4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上列㈠金額193元+㈡金額37萬4,873元+㈢金額3,913元+㈦金額414元+㈧18萬5,600元+㈨金額3,287元+金額4,642元+金額5萬1,136元+金額3萬9,009元=66萬3,067元。 上列㈣金額1萬0,128元+㈤金額13萬9,223元+㈥金額8,585元+㈩金額2,513元+金額8萬7,000元+金額3,742元+金額3,780元+金額2萬1,000元+金額1,880元+金額1,409元=27萬9,260元。 上列金額3,480元+金額1萬1,600元=1萬5,080元。 上列金額66萬3,067元×(系爭建物1樓當時權利範圍1/24+系爭建物2樓當時權利範圍1/12)÷系爭建物共11樓層=7,5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上列金額27萬9,260元×(系爭建物1樓當時權利範圍5/144+系爭建物2樓當時權利範圍5/72)÷系爭建物共11樓層=2,64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上列金額1萬5,080元×(系爭建物1樓當時權利範圍1/240+系爭建物1樓當時權利範圍5/144+系爭建物2樓當時權利範圍1/120+系爭建物2樓當時權利範圍5/72)÷系爭建物共11樓層=1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翁友沂應負擔之公共費用金額為:上列金額7,535元+金額2,645元+金額160元=1萬0,340元。附表四:

杜良明應負擔系爭公共費用金額之計算式: ㈠99年3月1日起至103年8月31日止之公共電費:49萬4,203元(計算式:99年5月電費2萬7,372元+99年7月電費4萬1,368元+99年9月電費4萬8,395元+99年11月電費3萬4,165元+100年1月電費1萬8,960元+100年3月電費1萬0,295元+100年5月電費1萬0,078元+100年7月電費2萬0,621元+100年9月電費2萬8,782元+100年11月電費6,688元+101年1月電費7,367元+101年3月電費8,750元+101年5月電費7,753元+101年7月電費1萬1,390元+101年9月電費1萬1,583元+101年11月電費5,616元+102年1月電費5,326元+102年3月電費5,696元+102年5月電費6,066元+102年7月電費9,952元+102年9月電費1萬3,574元+102年11月電費1萬3,920元+103年1月電費1萬8,569元+103年3月電費1萬5,525元+103年5月電費1萬8,569元+103年7月電費3萬6,430元+103年9月電費5萬1,393元=49萬4,203元)。 ㈡103年9月1日起至103年10月16日止之公共電費:2萬0,939元(計算式:103年11月電費2萬7,767元×46日÷61日=2萬0,93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㈢103年10月17日起至103年10月31日止之公共電費:6,828元(計算式:103年11月電費2萬7,767元×15日÷61日=6,8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㈣103年1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之公共電費:42萬4,015元(計算式:104月1月電費1萬8,228元+104年3月電費1萬7,541元+104年5月電費2萬0,182元+104年7月電費4萬1,811元+104年9月電費4萬0,166元+104年11月電費2萬5,180元+105年1月電費1萬4,041元+105年3月電費1萬2,510元+105年5月電費1萬6,826元+105年7月電費3萬0,093元+105年9月電費3萬2,928元+105年11月電費2萬3,342元+106年1月電費1萬2,333元+106年3月電費1萬1,191元+106年5月電費1萬3,306元+106年7月電費2萬4,531元+106年9月電費3萬5,343元+106年11月電費2萬3,188元+107年1月電費1萬1,275元=42萬4,015元)。 ㈤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月21日止之公共電費:3,675元(計算式:107年3月電費1萬0,324元×21日÷59日=3,67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㈥107年1月22日起至107年2月28日止之公共電費:6,649元(計算式:107年3月電費1萬0,324元×38日÷59日=6,6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㈦107年3月1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之公共電費:43萬5,615元(計算式:107月5月電費1萬4,085元+107年7月電費2萬9,917元+107年9月電費3萬6,324元+107年11月電費1萬9,514元+108年1月電費1萬2,240元+108年3月電費1萬0,655元+108年5月電費1萬2,835元+108年7月電費2萬4,443元+108年9月電費3萬8,092元+108年11月電費1萬9,994元+109年1月電費1萬1,051元+109年3月電費1萬1,844元+109年5月電費1萬2,835元+109年7月電費3萬1,087元+109年9月電費3萬4,303元+109年11月電費1萬3,938元+110年1月電費1萬1,844元+110年3月電費1萬1,844元+110年5月電費1萬1,646元+110年7月電費2萬2,257元+110年9月電費2萬4,187元+110年11月電費2萬0,680元=43萬5,615元)。 ㈧99年5月1日起至99年12月31日止之電梯保養費:9萬2,800元(計算式:99年5月至12月之每月電梯保養費1萬1,600元×8個月=9萬2,800元)。 ㈨101年5月1日起至103年9月31日止之電梯保養費:16萬8,200元(計算式:101年5月至103年9月之每月電梯保養費5,800元×29個月=16萬8,200元)。 ㈩103年10月1日起至103年10月16日止之電梯保養費:2,994元(計算式:103年10月電梯保養費5,800元×16日÷31日=2,99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03年10月17日起至103年10月31日止之電梯保養費:2,806元(計算式:103年10月電梯保養費5,800元×15日÷31日=2,8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03年1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之電梯保養費:22萬0,400元(計算式:103年11月至106年12月之每月電梯保養費5,800元×38個月=22萬0,400元)。 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月21日止之電梯保養費:3,929元(計算式:107年1月電梯保養費5,800元×21日÷31日=3,92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07年1月22日起至107年1月31日止之電梯保養費:1,871元(計算式:107年1月電梯保養費5,800元×10日÷31日=1,87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07年2月1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之電梯保養費:28萬4,200元(計算式:107年2月至111年2月之每月電梯保養費5,800元×49個月=28萬4,200元)。 111年3月1日起至111年3月7日止之電梯保養費:1,310元(計算式:111年3月電梯保養費5,800元×7日÷31日=1,31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11年3月8日起至111年3月31日止之電梯保養費:4,490元(計算式:111年3月電梯保養費5,800元×24日÷31日=4,49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11年4月1日起至112年8月31日止之電梯保養費:9萬8,600元(計算式:111年4月至112年8月之每月電梯保養費5,800元×17個月=9萬8,600元)。 99年8月之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523元。 103年1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之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9.682元(計算式:103年11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691元+104年1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691元+104年7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260元+105年1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260元+105年7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260元+105年12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260元+106年6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260元=9.682元) 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月21日止之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854(計算式:107年1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260元×21日÷31日=85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07年1月22日起至107年1月31日止之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406(計算式:107年1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260元×10日÷31日=4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07年2月1日起至111年3月7日以前之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2萬7,377元(計算式:107年5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260元+107年9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3,500元+107年11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萬3,797元+108年1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260元+108年7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260元+108年11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260元+109年5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260元+109年12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260元+110年5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260元+110年12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260元=2萬7,377元)。 111年3月8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以前之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2,520元(計算式:111年5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260元+111年12月電梯維修費及電梯許可證費1,260元=2,520元)。 103年10月16日以前之消防申報費:2萬1,000元(計算式:99年11月消防申報費1萬0,500元+103年5月消防申報費1萬0,500元=2萬1,000元)。 103年10月17日起至107年1月21日以前之消防申報費:8萬2,636元(計算式:103年11月消防申報費1萬0,500元+104年1月消防申報費7,350元+104年4月消防申報費7,350元+104年9月消防申報費1萬5,436元+105年5月消防申報費1萬0,500元+105年8月消防申報費1萬0,500元+106年4月消防申報費1萬0,500元+106年11月消防申報費1萬0,500元=8萬2,636元)。 107年1月22日起至111年3月7日以前之消防申報費:9萬0,705元(計算式:107年2月消防申報費1萬2,705元+107年8月消防申報費1萬0,500元+108年2月消防申報費1萬0,500元+108年7月消防申報費1萬0,500元+108年10月消防申報費1萬0,500元+109年5月消防申報費1萬0,500元+109年11月消防申報費1萬0,500元+110年5月消防申報費5,000元+110年10月消防申報費1萬元=9萬0,705元)。 99年5月1日起至113年10月16日以前之消防維修費:3萬6,359元(計算式:99年5月消防維修費1萬8,900元+103年4月消防維修費2,259元+103年6月消防維修費1萬5,200元=3萬6,359元)。 113年10月17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之消防維修費:3萬0,924元(計算式:103年11月消防維修費1萬1,550元+104年2月消防維修費1萬元+105年7月消防維修費1,200元+105年10月消防維修費680元+106年3月消防維修費2,184元+106年9月消防維修費2,634元+106年10月消防維修費2,676元=3萬0,924元)。 107年1月1日起至107年1月21日止之消防維修費:8,607元(計算式:107年1月消防維修費1萬2,705元×21日÷31日=8,6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07年1月22日起至107年1月31日止之消防維修費:4,098元(計算式:107年1月消防維修費1萬2,705元×10日÷31日=4,09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107年2月1日起至111年3月7日以前之消防維修費:4萬2,369元(計算式:107年7月消防維修費2,902元+107年12月消防維修費2,678元+108年1月消防維修費1萬0,290元+108年3月消防維修費1萬1,550元+108年9月消防維修費850元+109年4月消防維修費2,184元+109年6月消防維修費3,500元+109年7月消防維修費4,515元+110年9月消防維修費3,900元=4萬2,369元)。 上列㈠金額49萬4,203元+㈡金額2萬0,939元+㈧金額9萬2,800元+㈨金額16萬8,200元+㈩金額2,994元+金額1,523元+金額2萬1,000元+金額3萬6,359元=83萬8,018元。 上列㈢金額6,828元+㈣金額42萬4,015元+㈤金額3,675元+金額2,806+金額22萬0,400元+金額3,929元+金額9,682元+金額854元+金額8萬2,636元+金額3萬0,924元+金額8,607元=79萬4,356元。 上列㈥金額6,649元+㈦金額43萬5,615元+金額1,871元+金額28萬4,200元+1,310元金額+金額406元+金額2萬7,377元+金額9萬0,705元+金額4,098元+金額4萬2,369元=89萬4,600元。 上列金額4,490元+金額9萬8,600元+金額2,520元=10萬5,610元。 上列金額83萬8,018元×(系爭建物1樓當時權利範圍11/24+系爭建物1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1/30〈計算式:登記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2×分割比例1/15=1/30〉+系爭建物2樓當時權利範圍1/3+系爭建物2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1/45〈計算式:登記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3×分割比例1/15=1/45〉+系爭建物3樓當時權利範圍1/3+系爭建物3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2/45〈計算式:登記公同共有權利範圍2/3×分割比例1/15=2/45〉+系爭建物4樓當時權利範圍1/3+系爭建物3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2/45〈計算式:登記公同共有權利範圍2/3×分割比例1/15=2/45〉+系爭建物5樓當時權利範圍1/3+系爭建物5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2/45〈計算式:登記公同共有權利範圍2/3×分割比例1/15=2/45〉+系爭建物6樓當時權利範圍1/3+系爭建物6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2/45〈計算式:登記公同共有權利範圍2/3×分割比例1/15=2/45〉+系爭建物7樓當時權利範圍1/3+系爭建物7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2/45〈計算式:登記公同共有權利範圍2/3×分割比例1/15=2/45〉+系爭建物8樓當時權利範圍2/3+系爭建物8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1/45〈計算式:登記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3×分割比例1/15=1/45〉+系爭建物9樓當時權利範圍1/3+系爭建物9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1/45〈計算式:登記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3×分割比例1/15=1/45〉+系爭建物10樓當時權利範圍1/3+系爭建物10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1/45〈計算式:登記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3×分割比例1/15=1/45〉+系爭建物11樓當時權利範圍2/3+系爭建物11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1/45〈計算式:登記公同共有權利範圍1/3×分割比例1/15=1/45〉)÷系爭建物共11樓層=36萬7,58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上列金額79萬4,356元×(系爭建物1樓當時權利範圍11/24+系爭建物1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1/30+系爭建物2樓當時權利範圍1/3+系爭建物2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1/45+系爭建物3樓當時權利範圍1/3+系爭建物3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2/45+系爭建物4樓當時權利範圍1/3+系爭建物3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2/45+系爭建物5樓當時權利範圍1/3+系爭建物5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2/45+系爭建物6樓當時權利範圍1/3+系爭建物6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2/45+系爭建物7樓當時權利範圍1/3+系爭建物7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2/45+系爭建物8樓當時權利範圍2/3+系爭建物8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1/45+系爭建物9樓當時權利範圍1/3+系爭建物9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1/45+系爭建物10樓當時權利範圍1/3+系爭建物10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1/45+系爭建物11樓當時權利範圍2/3+系爭建物11樓當時分別共有權利範圍1/45)÷系爭建物共11樓層=34萬8,4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上列金額89萬4,600元×(系爭建物1樓當時權利範圍59/120+系爭建物2樓當時權利範圍109/180+系爭建物3樓當時權利範圍17/45+系爭建物4樓當時權利範圍17/45+系爭建物5樓當時權利範圍17/45+系爭建物6樓當時權利範圍17/45+系爭建物7樓當時權利範圍17/45+系爭建物8樓當時權利範圍31/45+系爭建物9樓當時權利範圍16/45+系爭建物10樓當時權利範圍16/45+系爭建物11樓當時權利範圍31/45)÷系爭建物共11樓層=41萬2,7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上列金額10萬5,610元×(系爭建物1樓當時權利範圍71/120+系爭建物3樓當時權利範圍23/45+系爭建物4樓當時權利範圍23/45+系爭建物5樓當時權利範圍23/45+系爭建物6樓當時權利範圍23/45+系爭建物7樓當時權利範圍23/45+系爭建物10樓當時權利範圍19/45)÷系爭建物共11樓層=3萬4,27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杜良明應負擔之公共費用金額為:上列金額36萬7,585元+金額34萬8,433元+金額41萬2,736元+金額3萬4,270元=116萬3,024元。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5-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