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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31號上訴人 杜良明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杜宗洋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231號第一審判決就其不利部分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6萬3,0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2,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伯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裁判日期:202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