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55號上 訴 人 陳素瑩訴訟代理人 林艾樂
林祐福被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6,6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4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