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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279號聲 請 人即 參加人 冠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紫渝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陳昱璇律師上列參加人就原告碩豐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與被告吳堅心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9條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5-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