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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1號原 告 孫林鴛鴦訴訟代理人 林俊峰律師

吳寶瓏律師被 告 吳政樺訴訟代理人 黃介南律師被 告 王培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原告變更追加聲明請求:㈠被告應容忍原告進入被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4樓之房屋內,依照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民國115年3月31日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附件九修復方式及費用概估第1至2頁所示之修復方式,修繕其所有房屋漏水區域至確定不再漏水至原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3樓房屋之狀態。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5萬1,6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聲明第1項部分,依照系爭鑑定報告附件九所載之修復費用為55萬1,628元(計算式:350,028元+201,600元=551,628元),加計前開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之65萬1,628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0萬3,256元(計算式:551,628元+651,628元=1,203,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65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6,960元,尚不足8,69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8,69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裁判案由:修復漏水
裁判日期:202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