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13號原 告 黃秋涼訴訟代理人 李進長被 告 蕭怡青
富邦世紀華園第二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金泉追加 被告 馮智榮
蔡貴珠兼訴訟代理人 蔡金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28日下午3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