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27號原 告 蘇育民被 告 陳宜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4月9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4月24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5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