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54號上 訴 人 楊啓男
呂欣妮
被 上訴人 廖子文
林倢伃
黃桂香毛馨瑛余瑞雲郭麗英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13萬元(本訴:165萬元+6萬元×3=183萬元;反訴:165萬元+165萬元+30萬元×3×2+20萬元×3×2=6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9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