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62號原 告 林孝道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被 告 葉宇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