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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62號原 告 林孝道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律師被 告 葉宇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8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裁判日期: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