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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袁太中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袁太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9萬9,852元(依起訴時存款帳戶內餘額及證券帳戶內股票市值總額計算之,見本院卷第11、13、27、2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裁判日期:202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