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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23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2364號原 告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法定代理人 吳欣修訴訟代理人 朱志昇被 告 張金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張金塗」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張金𡍼」。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