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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00號原 告 葉東城

葉東尚葉東宗葉敏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原 告 葉千綺

葉盈妤

葉甄嬿被 告 王素潔

葉承鴻

葉承瀚葉庭甄

葉庭瑄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1月19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日期:2026-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