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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00號原 告 葉東城

葉東尚葉東宗葉敏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玉楚律師原 告 葉千綺

葉盈妤

葉甄嬿被 告 王素潔

葉承鴻

葉承瀚葉庭甄

葉庭瑄共 同訴訟代理人 許麗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5年5月26日下午4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言詞辯論後,原定民國115年3月31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囑託送達部分尚未回復,本院已函請外交部查明文書送達情形,為確認本件訴訟程序要件有無不備,並為避免指定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徒增當事人之勞費,同時節省司法資源,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家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