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26號原 告 王正成訴訟代理人 王郁婷被 告 王儷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4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4月28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