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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3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高慈瑛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莊雅蕙上列上訴人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對本院民國115年2月6日114年度訴字第343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數額為新臺幣(下同)173萬6,8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3萬2,7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