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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37號原 告 張梅村被 告 江支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2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萬5,000元,並自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6,33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正本及繕本各1份到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5-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