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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48號原 告 張佳偉被 告 張碧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萬908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至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對土地價值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雖得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但非當然與市價相當。倘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之市場實際成交價額,高或低於公告現值,仍應以市場實際交易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號13樓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為龔詩吉所有。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市價為斷。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系爭房地且與系爭房地同為住家用大樓房地,交易價格約每平方公尺13.83萬元,又系爭房屋面積為82.47㎡(計算式:層次面積72.28㎡+陽台10.19㎡=82.47㎡)。據此推估系爭房地起訴時交易價格為1,140萬5,601元(計算式:138,300元/㎡×82.47㎡=11,405,601元)。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40萬5,60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5-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