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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48號原 告 張佳偉被 告 張碧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有傳真查詢國內各類掛號郵件查單、大宗投遞簽收清單附卷可憑(本院卷第129至133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存卷可稽(本院卷第123至127頁)。依上述規定,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5-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