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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51號原 告 曹祐銓

曹玉佩曹玉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9萬7,86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明揭其旨。

二、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繼承人曹永欽之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本院卷第9頁)。經本院職權查詢該房地即為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0000建號(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此有新北市中和地政事務所民國114年11月11日新北中地資字第1146229267號函暨所附公務用謄本在卷可查。查系爭房地為64年間建築完成之4層加強磚造房屋,與系爭房地鄰近區域條件相似之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房地(4層透天厝、屋齡51年)於113年8月1日出售之土地、房屋交易單價分別為每坪新臺幣(下同)295萬3,129元、1萬4,115元(計算式:土地交易總價8,664萬4,800元÷交易總面積29.34坪=295萬3,129元/坪,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房屋交易總價135萬5,200元÷交易總面積96.01坪=1萬4,115元/坪),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附卷足憑。據此作為核定之基準應趨近於客觀市場交易價額,以此計算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為8,719萬6,298元(計算式:﹝26.75㎡+69.35㎡﹞×0.3025×295萬3,129元+315.73㎡×0.3025×1萬4,115元=8,584萬8,198元+134萬8,100元=8,719萬6,298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19萬6,2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萬7,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裁判日期:2025-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