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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64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温孝勤被 告 騰永企業有限公司兼特別代理人 蘇靜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