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6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468號原 告 吳達仁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訴訟代理人 黃龍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原告於目前任職公司之薪資即114年度司執字131769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原告收到扣押命令後,曾向被告負責此案件之承辦人請求提供相關欠款資料,竟遭拒絕,導致原告根本不確定積欠被告多少錢,倘若原告真有欠款,為何不敢提供相關欠款之原始資料給原告,且被告前曾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强制執行原告當時任職公司之薪資,當時求償之金額亦與現在不符,原告為救濟被告所持確定執行名義之實體請求權與現在實體狀態不符之情狀,依强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本件,並聲明:系爭強制執行事件應予撤銷。

二、被告答辯:被告在94年取得鈞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即94年度促字第78680號支付命令,於100年聲請強制執行未果,換發債權憑證,嗣於103年、104年、109年、111年、112年、114年都有對原告聲請強制執行或併案執行,但均執行無果。原告確實有積欠被告債務,若原告對債權金額有疑慮,可以跟經辦協調,故原告之主張並無理由等語,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且該訴訟當事人間應受其拘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00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規定自明。再按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前,民事訴訟法第 521條第1項明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又確定之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凡確定判決所能生之既判力及執行力,支付命令皆得有之,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而確定判決所生之既判力,除當事人就確定終局判決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不得更行起訴或為相反之主張外,法院亦不得再為裁判。是除支付命令確定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之事由外,應受支付命令之既判力拘束,兩造不得為反於確定支付命令意旨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相反之論斷(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432號判決、103年度台上字第 2245號判決、105年度台抗字第679號裁定意旨參照)。從而,若債務人對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前確定之支付命令提起異議之訴,僅能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確定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之事由為由。

㈡被告係於94年間向本院聲請對原告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9

4年12月22日核發94年度促字第78680號支付命令(下稱系爭支付命令)並確定,嗣被告100年間執系爭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正本,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原告為強制執行,經該院以100年度司執字第14914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因原告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發給債權憑證,嗣後被告曾於103年、104年、109年、111年、112年、114年持前開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向原告聲請强制執行,現經本院以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等節,業據本院調取系爭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㈢原告雖以被告拒不提供欠款資料,其不確定欠被告多少數額

等情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惟查,系爭支付命令既係於104年7月1日前所核發,依據104年7月1日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之規定,系爭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並無適用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提起異議之訴之餘地,而原告所提前開主張,亦非屬系爭支付命令確定後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之事由,揆諸前開說明,自非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債務人異議之訴得以審酌之範圍。

㈣從而,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規定,提起本件債務人異議

之訴,請求撤銷系爭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㈤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亦與本案之爭點無涉,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于溱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6-0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