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488號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訴訟代理人 陳幸慧被 告 誠億不動產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張碩驛(原名:張義培)
江佳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4萬9,521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6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0萬8,77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9,986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等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民國115年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誠億不動產有限公司(下稱誠億公司)先後於113年3月19日、113年8月5日均邀同被告張碩驛、江佳靜一同簽立借據,共同擔任被告誠億公司向原告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被告誠億公司並分別向原告借款各100萬元,總計200萬元,借款期間及利息分別如附表一所示,並均約定,自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被告如遲延還本時除應按原約定借款利率支付遲延利息外,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於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就應還款項,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誠億公司分別自114年8月20日、114年8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原告屢經催討未果。是依上開約定,所有借款視為到期,被告尚積欠原告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負清償借款之責。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4萬9,521元,及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80萬8,774元,及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誠億公司、張碩驛、江佳靜均未於115年1月9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企業戶專用)2份、原告銀行之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客戶往來明細查詢、放款中心利率查詢各1份、被告公司基本資料1份等件影本為證,經核並無不符。至於被告誠億公司、張碩驛、江佳靜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未聲請假執行,而本件亦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規定之職權宣告假執行要件,爰不為假執行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萬9,986元(即原告起訴預納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由敗訴之被告連帶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由被告連帶負擔,爰諭知如主文第3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俊宏附表一:
編號 借款日期 借款金額 (新臺幣) 借款期間 利息計算方式 1 113年3月19日 100萬元 113年3月20日起至118年3月20日止 按原告銀行公告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1.9%,嗣後隨原告銀行公告指標利率(月調)/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2 113年8月5日 100萬元 113年8月6日起至 118年8月6日止 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0.5%,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利率調整而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附表二: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年利率 利息計算期間 違約金 計算期間 計算方式 1 749,521元 3.625% 自114年8月20日 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9月21日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20% 2 808,774元 2.22% 自114年8月6日 起至清償日止 114年9月7日(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