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91號原 告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陳榮貴訴訟代理人 李婉綾被 告 姜原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3月17日上午9時55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3月17日上午9時55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翠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