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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94號原 告 杜瑞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明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32,0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232,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