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94號原 告 杜瑞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明峰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本件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32,09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訴訟標的金額為1,232,0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