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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4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499號原 告 賴育星被 告 苗栗縣造橋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琦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伍拾貳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陸仟貳佰陸拾肆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乃請求判決排除強制執行程序,與請求確認執行債權不存在之訴之訴訟標的不同。惟訴請確認執行債權不存在,合併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者,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而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再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執行債權人對該債務人之債權為準,而此債權包括其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1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原告訴之聲明為:⒈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一所示之本票對原告

本票債權請求權及利息請求權均不存在。⒉確認被告所執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興執儉字2291字第25686號債權憑證所示對原告債權請求權及利息請求權均不存在。⒊被告不得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執恭3181字第32350號債權憑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興執儉字2291字第25686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對原告為強制執行。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3881號(下稱系爭163881號執行事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63882號(下稱系爭163882號執行事件)兩造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

㈡聲明第4項係為排除系爭163881、163882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

行程序,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即為原告本於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又原告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依首揭規定,其各項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就系爭163881號執行事件部分,債權人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200萬元,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14日之如附表二所示利息及違約金,共計10,424,855元;就系爭163882號執行事件部分,債權人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本金203萬元,及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12月14日之如附表三所示利息及違約金,共計10,097,032元。又聲明第1至3項與第4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雖異,然自經濟上觀之,均在排除被告依爭訟執行名義取償,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是其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即上開第4項聲明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521,887元(計算式:10,424,855元+10,097,032元=20,521,887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521,8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16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24,9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6,2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鄭宇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君附表一發票人 票據號碼 發票日(年月日) 到期日、起息日(年月日) 金額(新臺幣) 備註 黃鳳嬌、賴育星、莊志良、葉武生 81年1月20日 81年6月20日 2,000,000元 利息按年利率10.5%計算

附表二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0萬元) 1 利息 200萬元 81年6月20日 114年12月14日 (33+178/365) 10.5% 703萬2,410.96元 2 違約金 200萬元 81年7月20日 82年1月19日 (184/365) 1.05% 1萬586.3元 3 違約金 200萬元 82年1月20日 114年12月14日 (32+329/365) 2.1% 138萬1,857.53元 小計 842萬4,854.79元 合計 1,042萬4,855元附表三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03萬2,452元) 1 利息 203萬2,452元 83年10月18日 114年12月14日 (31+58/365) 10.5% 664萬9,542.58元 2 違約金 203萬2,452元 81年7月20日 82年1月19日 (184/365) 1.05% 1萬758.07元 3 違約金 203萬2,452元 82年1月20日 114年12月14日 (32+329/365) 2.1% 140萬4,279.55元 小計 806萬4,580.2元 合計 1,009萬7,032元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