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516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訴訟代理人 陳高章
鄒文瑜被 告 慧聚吉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吳豈洋(原名吳崴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7萬0,480元,及如附表「利息」欄所示之利息、如附表「違約金」欄所示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第1項於原告以新臺幣52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57萬0,48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慧聚吉誠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為吳名有限公司,嗣於民國112年5月5日變更名稱,下稱慧聚公司)於110年5月25日、110年11月30日邀同被告吳豈洋擔任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其中50萬元借款到期日為115年5月25日,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75%,目前為年息
2.295%,其中200萬元借款到期日為115年11月30日,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借款利率自110年11月30日至111年6月30日止按年息1%固定計息,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改依當時公告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1%計算利息(起訴狀誤載為依本行定儲指數月指標利率加碼1%),目前為年息2.72%。並特約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視為全部到期,除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4年9月25日起即未依約按月攤還本息,經原告催繳仍置之不理,依兩造簽立之授信約定書第5條第1項之約定,被告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57萬0,48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二)原告願以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慧聚公司確實有積欠原告請求之金額,並以吳豈洋擔任連帶保證人,但被告目前無法返還借貸款項,希望可以分期給付,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
(一)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借戶全部資料查詢單、臺幣放款利率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5、39至40頁),並經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時自認屬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酌定相當之金額准許之。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予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瓊華附表: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 年利率(%) 違約金 1 9,456元 自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295%計算之利息。 2.295 自114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年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年利率20%計算。 18萬2,813元 2 13萬7,792元 自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72%計算之利息。 2.72 自114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年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年利率20%計算。 124萬0,419元 合計 157萬0,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