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523號原 告 陳○禎
楊○涵許○月陳○妃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柏逸律師
吳存富律師被 告 李○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將附表編號3、5、6、12、17、18所示貼文移除。
二、被告不得再於網路社群平台或其他媒介發表或散布原告之個人資料或肖像照片。
三、被告應給付原告A01新臺幣26,000元、原告A02新臺幣26,000元、原告A03新臺幣4,000元、原告A04新臺幣2,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6%,餘由原告負擔。
六、本判決主文第三項得假執行;但如被告依序以新臺幣26,000元、26,000元、4,000元、2,000元為原告A01、A02、A03、A04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移除如附表編號6、12、17、18所示之貼文(見本院卷第9頁)。嗣擴張聲明第1項為:被告應移除如附表編號3、5、6、12、17、18所示之貼文(見本院卷第19-20頁),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前為夫妻關係於民國108年1月29日兩願離婚,被告於112年12月2日起於社群軟體facebook之「爆怨公社」、「爆怨2公社」、Threads、 Dcard等網路公開社群平台,連續數日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貼文,直接完整顯露原告之姓名、年籍、住所位置、家庭狀況、肖像照片、社群帳號、醫療紀錄、社會活動紀錄,均已足以直接特定原告等個人資料隱私,而無任何遮蔽或去識別化處理,且系爭貼文中帶有諸多侮辱謾罵字眼,進而嚴重侵害原告之社會評價與名譽。就聲明第1、2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第19條、民法第18條第1項,請擇一為有利判決;第3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2 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請擇一為有利判決,並聲明:㈠被告應移除如起訴狀附表一編號3、5、6、12、17、18所示之貼文。㈡被告不得再於Facebook、Threads、Dcard、Instagram網路社群平台或其他任何媒介發表或散布原告等4人之個人資料、肖像照片以及與如附表相同或相似之言論。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5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系爭貼文係伊所發,但係伊經歷過之事實,伊沒有誹謗之意思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系爭貼文為被告所發表,附表編號3、5、6、12、17
、18所示貼文迄今仍未移除等情,據其提出系爭貼文截圖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7-179頁),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20頁),堪信為真。
㈡請求刪除貼文部分及請求被告不得再發表貼文部分:
⒈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民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經查,附表編號3所示貼文,被告於貼文中明確載稱「A01先
生」、「A03女士」、「A02」等原告之姓名;附表編號5所示貼文,亦有「A01」、「A02」之姓名;附表編號6所示貼文,亦有「A01」、「A02」之姓名;附表編號12所示貼文,雖標題為「楊*涵」、「陳*禎」,然貼文內容有原告A01及A02之肖像照片,亦屬侵害原告A01及A02之肖像權;附表編號
17、18所示貼文,有記載「A02」姓名及張貼原告A02之肖像照片,上開貼文內容未得原告同意,係侵害原告A01、A03、A02之姓名權及個人資料,照片部分則係侵害原告A01及A02之肖像權,均屬對於原告A01、A03、A02人格權之侵害,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除去其侵害,原告請求被告移除附表編號3、5、6、12、17、18所示貼文,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⒊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於附表所示平台發表系爭貼文,且貼
文內容多次提及原告之姓名或張貼原告之肖像照片,足認已多次侵害原告之姓名與肖像權,且有繼續侵害原告姓名或肖像之虞,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請求被告不得再發表有原告姓名及肖像照片之貼文,亦屬有據。此部分已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准許原告請求,原告就請求權競合部分請本院擇一為有利判決,即無庸再審酌原告主張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4項部分。
⒋原告另請求被告不得發表與系爭貼文相同或相似之言論,然
此涉及被告言論自由與原告人格權(含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之衝突,衡酌系爭貼文內容並非全係侵害原告人格權之內容,本院認限制被告發表含有原告姓名或肖像之內容,以避免貼文內容得以連結至原告,已足保障原告之人格權,故原告請求被告不得再發表與系爭貼文相同或相似之言論,難認有據。
㈢請求損害賠償部分:
⒈侵害個人資料部分:
⑴按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
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前二項情形,如被害人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以每人每一事件新臺幣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計算。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第28條第2項、第3項、第29條定有明文。
⑵經查,被告所發表之系爭貼文,編號1、2、7、16、17部分,
係利用原告A02與A01之個人資料(姓名、出生年份);編號
3、6部分稱「A01」、「A03」、「A02」,係利用原告A01、A03、A02之個人資料(姓名);編號4、5、8、15部分稱「A01」、「A02」,係利用原告A02與A01之個人資料(姓名);編號9部分,係利用原告A02之個人資料(姓名);編號10部分,係利用原告A01、A04、A02之個人資料(姓名);編號11部分係利用原告A01之個人資料(姓名);編號18部分係利用原告A02之個人資料(姓名、出生年份),被告亦未主張有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所定非公務機關得於特定目的外利用此部分個人資料之情形,當屬侵害原告之個人資料。
⑶原告分別有上開個人資料受侵害之情形,惟難以證明其所受
之損害額,本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3項規定,審酌被告所為貼文之侵害情節,認以每人每事件2,000元計算為當。從而,原告A01遭侵害個人資料部分為附表編號1、2、3、4、5、6、7、8、10、11、15、16、17所示之貼文,共13件;原告A02遭侵害個人資料部分為附表編號1、2、3、4、5、6、7、8、9、10、16、17、18所示之貼文,共13件;原告A03遭侵害個人資料部分為附表編號3、6所示貼文,共2件;原告A04遭侵害個人資料部分為附表編號10所示之貼文,共1件。是此部分原告A01得請求被告給付26,000元、原告A02得請求被告給付26,000元、原告A03得請求被告給付4,000元、原告A04得請求被告給付2,00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⒉侵害名譽部分:
⑴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又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又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有促進民主政治發展、實現多元社會價值之功能。對於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或就涉及公眾事務領域之事項,個人名譽對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另解讀爭議之言詞時,除不得任意匿飾增刪外,應綜觀該言詞之全文,以免失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92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名譽權旨在維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亦受憲法第22條所保障。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為調和言論自由與名譽保護之基本權利衝突,於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所定事由外,增設「相當理由確信真實」或「合理查證」,作為侵害名譽之阻卻違法事由。準此,行為人關於事實陳述之言論,如有貶損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仍得阻卻侵害名譽之違法。行為人是否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標準,就個案所涉名譽侵害之程度、與公共利益之關係、陳述事項之時效性、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成本、查證對象等因素綜合判斷之。公眾人物之言行如與公共議題或公益相關者,就其名譽權之保護,固應對言論自由作較大程度之退讓,並減輕行為人對於所陳述事實之合理查證義務,俾能健全民主政治正常發展,並達監督政府之目的;反之,若僅涉及公眾人物私領域之事項,而與公共議題或公益無關者,殊無僅為他人窺探隱私、閒論八卦之目的,而令其名譽權之保障退讓之理,於此情形,行為人應負之合理查證義務,即不應予以減輕(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5號判決意旨參照)。
⑵經查,原告A01與被告原為夫妻,於95年9月24日結婚,108年
1月29日兩願離婚,再原告A01於107年12月4日認領與原告A02所生之子,此有被告與原告A01之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觀諸附表所示貼文原告主張被告侵害其名譽部分,被告貼文內容略係指摘原告A02介入其家庭,原告A01騙被告簽離婚,將被告趕出家門,未善待被告與孩子,原告A01與A02住的房子是被告選的,被告的錢被原告A01騙走等情,然被告與原告A01結婚近12餘年並育有子女,而原告A01於其與被告婚姻期間存續中,與原告A02另生子,後再與被告離婚,與原告A02結婚,渠等遭被告指摘「騙其離婚、乞丐趕廟公、折磨我、拿走一切、外遇、在外有女朋友、被這2個人欺負」等語,雖然言詞尖酸,然尚難認係惡意為不實之陳述,其餘指摘「陳家的惡行」、「騙走被告財產」、「無恥」等語,則係被告基於與原告A01一家相處之經驗所為之評論,難認有逾合理評論之範疇,此部分言論難認有侵害原告A02或A01之名譽。附表編號10關於原告A04部分,貼文內容難認有侵害原告A04之名譽;附表編號17稱「楊小姐聽說快70公斤」等語,然每人有各自理想之體重,體重數字與各人社會評價無關,縱使貼文內容與原告A02實際體重不符,亦不能認有侵害原告A02之名譽。綜上,原告主張被告發表如附表所示貼文侵害渠等名譽權,並無足採。
⒊綜上,本件原告A01得請求被告給付26,000元、原告A02得請
求被告給付26,000元、原告A03得請求被告給付4,000元、原告A04得請求被告給付2,000元,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㈣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被告應受原告催告後仍未給付,始負遲延責任。原告茲以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進行催告,被告於114年12月30日合法收受起訴狀繕本後(見本院卷一第231頁送達證書),迄未給付,應自送達翌日起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第1項,請求被告將附表編號3、5、6、12、17、18所示貼文移除;請求被告不得再於網路社群平台或其他媒介發表或散布原告之個人資料或肖像照片;暨請求被告給付原告A0126,000元、原告A0226,000元、原告A034,000元、原告A042,000元,及自1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判決主文第三項命被告給付部分,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被告聲請酌定相當金額宣告其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性質上不宜為假執行,應駁回此部分假執行之聲請,而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聲明上訴狀,並按他造人數檢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附表:
編號 貼文日期 貼文平台 貼文內容 1 114年12月2日 Facebook ●【爆怨公社】● 侵害個資部分:A0276年、A0164年次、新莊樹和苑 侵害名譽部分:A01騙我回台灣簽假離婚;陳家設局讓我簽名乞丐趕廟公;A01折磨我,控制財務、威脅我;拿走一切沒有好好善待我跟孩子;公諸於世陳家的惡行;此生我遇到最大的詐騙集團就是A01、陳家。 2 114年12月2日 Facebook ●【爆怨公社】● 侵害個資部分:A021987年-Ninna牡羊、A011975年-Alan水瓶新莊樹和苑 侵害名譽部分:陳不斷催促我回台灣先假離婚;A01給的生活費不夠使用;陳家設局讓我簽名乞丐趕廟公;拿走一切沒有好好善待我跟孩子;此生我遇到最大的詐騙集團就是A01、陳家;好好溝通不是用片離婚的方式。 3 114年12月3日 Facebook ●【爆怨公社】● 侵害個資部分:A01先生、A03女士、A02 侵害名譽部分:外遇後拿走錢;原來你一直在外面都有small女朋友。 4 114年12月4日 Facebook 爆怨2公社 侵害個資部分:A01、A02 侵害名譽部分:你一個月只願意給我6035加幣;總結懶人包:陳男在台房子都是蹭老婆的、陳男拐騙老婆反正在國外用不到那些房;新買的幾個房登記在自己及家人和小三個種名下,反正就是把老婆跟小孩丟國外,啃食吃夠夠和楊女在台過很滋潤那樣。 5 114年12月4日 Facebook ●【爆怨公社】● 侵害個資部分:A01、A02 侵害名譽部分:A01直言可憐的女兒,這是多麼可怕家族會有的對話;你都在台灣跟A02住在我選的房子裡 6 114年12月5日 Facebook 爆怨2公社 侵害個資部分:A01、A02、A03;A0210年前妳看牙偏偏選我的牙齒診所,台北六張犁大安牙醫;你們現在住的新莊樹和苑房子。 侵害名譽部分:大女兒生重病你沒陪,在外有女朋友、偷走我娘家幫忙的一切,2018房產近億你都騙走了;但怎麼可以這麼渣,怎麼可以回家像影帝;要公開你跟A02、A03的惡行;我李家茁壯陳家,怎麼可以如此無恥;不是騙走近億資產,讓我跟女兒在多倫多像乞丐;A022015年前介入我的家庭,這個渣送你;你們很弱;全牙科診所醫生、護理人員、櫃台現在都知道妳是介入我婚姻的人;妳什麼都要偷、學我;你們現在住的新莊樹和苑房子,2018我去跟建商談的價格,後面妳們再偷偷去買。 7 114年12月5日 Facebook ●【爆怨公社】● 侵害個資部分:A011975vsA021987 侵害名譽部分:婚後財產應該跟我對分不是騙簽離婚,然後再偷偷送我車,你當我撿破爛的嗎:楊小姐,你現在的老公這幾年傳訊息告訴我,若可以重新選擇,他絕對不會外遇。 8 114年12月5日 Facebook ●【爆怨公社】● 侵害個資部分:A01、A02 侵害名譽部分:原來你早在2015年前已在外面玩女人,你騙走我的錢;哭著求他救大女兒,原來你都在搞女人;我跟女兒陪伴你從無到有,我的父母如此疼愛你,界我們錢投資房產,你不愛說即可,不是騙走近億資產,讓我跟女兒在多倫多像乞丐。 9 114年12月7日 Facebook ●【爆怨公社】● 侵害個資部分:A02(1987)小姐;新莊頭前路「樹和苑」;A01(1974)先生 侵害名譽部分:7年後公開不是為了錢,是太壞了這群人 10 114年12月7日 Facebook ●【爆怨公社】● 侵害個資部分:A01、A04(小姑)、A02 侵害名譽部分:A04(小姑)曾經跟我很好,只因為她知道未來的大嫂不是我,公開我...重點來了,這個房子是我買的,她要讓我在多倫多毀了;7年後今天,讓這些自以為可以知收遮天的人公開;我想表達的是2018多倫多社群霸凌我;陳家在多倫多論壇隻手遮天;多倫多台灣論壇可以讓陳家肆無忌憚PO文、刪我的文章;鳩是因為A02生兒子,妳不再叫我大嫂,義無反顧在多倫多社群PO我;出國念書的群組,會去維護一個詐騙集團家族;多倫多社團為陳家開門。 11 114年12月7日 Facebook ●【爆怨公社】● 侵害個資部分:A01 侵害名譽部分:給我一個理由,騙走我娘家幫忙的房產,騙我簽離婚、跟A02在台灣過的香噴噴;A01為錢設局讓我跳;妳們無恥至極,拿著我娘家幫忙的一切;在異鄉陪著2個愛女像乞丐 12 114年12月10日 Dcard 侵害名譽部分同編號4 13 114年12月14日 Facebook ●【爆怨公社】● 侵害名譽部分:楊小姐妳聽到陳先生有房有車,馬上把男友拋棄;妳人前繼母姿態,人後要陳*禎不要給大女兒錢,太過分了。 14 114年12月14日 Facebook 爆怨2公社 侵害名譽部分同編號13 15 114年12月16日 Facebook ●【爆料公社】● 侵害個資部分:A01、A02、楊小姐2012到傑圖科技公司 16 114年12月16日 Threads 侵害個資部分:A011975、A021987、楊小姐2012到傑圖科技公司、楊小threads ID: lovehkan 侵害名譽部分:楊小,2012以工讀生姿態介入我的家庭,2025仍在平台炫富活耀;A02炫富拍車子多高級,不用!我正宮背後湖都贏妳 17 114年12月16日 Dcard 侵害個資部分:A02(現38y)、A01(現50y) 侵害名譽部分:認識他時月光,沒有存款,是正宮母親幫忙房地產投資;結果目前正宮保養依舊,楊小姐聽說快70公斤;是被騙走錢,然後被這2個人欺負。 18 114年12月16日 Threads 侵害個資部分:A021987、2012到傑圖科技公司 侵害名譽部分:妳現在擁有的一切是我母親當初幫忙的;我女兒不在台灣7年,今年回台妳不應該乞丐趕廟公,人前裝慈繼母樣、背後要陳不能給女兒花費楊小姐;我還在不允許妳欺負我女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