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65號原 告 黃乃俞被 告 陳安在 住○○市○○區○○○路○段00巷00 弄0號九樓之0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11月14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前開言詞辯論通知書未合法送達被告,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