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79號上 訴 人 民生社會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紅玉被 上訴人 陳瓊讚(即陳瓊讚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及反訴之上訴利益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02,188元(計算式:【本訴】165萬元+165萬元+【反訴】3,402,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