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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0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006號原 告 鄭振豪即益豪肉品行被 告 李忠憲即八騰肉品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視為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以114年度補字第1201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3,822元,該裁定於民國114年6月26日送達於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此有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佐,足認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裁判日期:2025-09-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