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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0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027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葛運華訴訟代理人 蔡皇其律師複 代理人 邱昱勳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葛樹豪訴訟代理人 郭芸言律師被 告 李素蓮反訴 原告 葛運蓉

葛運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