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3057號原 告 A男 真實姓名住址均詳卷訴訟代理人 楊政達律師複代理人 陳唯宗律師被 告 李彥增訴訟代理人 梁智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4年度附民字第71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一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十,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按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必要範圍內,且事前或事後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洩漏原告個人臉部影像等資料刊登於臉書,致損害於原告,依前開規定,為保護原告之隱私權,自應採取適當安全之維護措施,爰不予揭露足以識別原告身分之資訊,將原告以代號A男稱之,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A03因認擔任第16任總統、副總統選舉之選務人員原告開票不公,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某時許,在不詳地點,以其所有之筆記型電腦連結社群網站Facebook(下稱臉書),在其「邏輯思考X有一說一」粉絲專頁(下稱系爭粉專)上,張貼如附表「貼文內容」欄所示貼文(下稱系爭貼文),而以加害生命、身體、名譽之事恐嚇原告,致生危害於安全。被告上開行為,致原告心生畏懼,深恐生命、身體之安全遭受危害,精神上受有重大傷害,更擔心自己家人會否會因被告號召群眾而受害,已造成原告無法磨滅之心理創傷,多次至精神科就診,事發至今,睡眠品質亦嚴重受有影響,造成生活上極上困擾與不便等莫大痛苦,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60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否認對原告構成侵權行為,對刑事判決已上訴,理由同刑事答辯:即其於附表所示時間,雖在系爭粉專上張貼系爭貼文,然未對原告有為恐嚇之主觀犯意,且其所為之言論,目的係突顯原告於執行選務流程之疏失,主要是基於監督政府選務之高度公益性的政治事務目的,並非對原告有任何個人私怨,且附表貼文所指「死」有關之內容雖然係指「社會性死亡(即名譽受損)」而言,但從系爭貼文的指涉對象以觀,顯然並非針對原告,僅係透過貼文宣告對所有於選務過程違法的不法份子進行社會性死亡之聲討,原告既認為自己並非違法做票之人,客觀上看被告之系爭貼文內容,應不會有任何心生畏懼之感,且一般人看系爭貼文,至多認為被告屬於政治狂熱份子,並不會因為系爭貼文而心生畏懼,自難認系爭貼文內容有現實損及原告生命權、身體權之真意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㈠原告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所示時間,於系爭粉專張貼系爭貼文內容及原告照片等事實,有被告警詢筆錄及臉書擷圖等件可參(見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0125號,下稱偵卷,第9頁至第12頁、第37頁至第38頁、第83頁至第84頁),且被告經本院刑事庭113年度易字第1165號判決(下稱本院刑事卷)、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上訴字第4818號判決被告犯恐嚇危害安全罪,有前開刑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至第33頁、第95頁至第113頁),並有本院上開刑事案件電子卷證在卷可參,堪信原告此部分之主張為真實,惟就原告主張被告上開行為使其心生畏懼,精神受有重大痛苦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恐嚇之侵權行為,係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通知他人,致使他人心生畏怖。所謂「加害」,並不以言詞為限,包括身體之動作、語氣、表情等一切足以使人心生畏佈之強暴、脅迫行為在內。是無論明示之言語、文字、動作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苟已足使對方理解其意義之所在,並足以影響其意思之決定與行動自由者均屬侵害他人自由之侵權行為。至於被害人是否心生畏懼,亦應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以為判斷基準。
㈡被告於臉書張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貼文,並附上原告穿著黑
色上衣之照片,內容載明「【動員令:請全台灣幫我找這男人】#特別注意他的髮型眉毛和臉形#很好認的#○○○○○○開票所;……今天的主角,是這位從大黑包,拿出一堆選票的男人……;我直說了,有幾個目的:1.【逼他在台灣混不下去】……「喂,你的大黑包怎麼回事?」然後,有人還找到你的公司,大學同學,爸媽名字、工作我看你還能不能在台灣混下去?……我這樣讓你如此出名,以後我給你個幾萬元,你會因為一哥全國出名,你還敢做嗎?……我這幾天先主打他……一命換一條腿都行,我就是要讓你們死……想找這個男人」等語,依其所張貼照片、內容以觀,均明顯具體指射為原告,且發布該貼文之目的在於使其指述參與作票之原告感到害怕,而不敢作票,此內容已足令一般人感覺生命、身體受到威脅,該行為於客觀上已可認屬惡害之通知,並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當可認定。被告抗辯系爭貼文非指稱為原告云云,並非可採,且原告於刑事審理時證稱:選舉過後伊同事說網路上有一個影片很像伊,影片是在YouTube上,對方就是把選舉開票時的側錄影片放到網路上,然後公開質疑伊作票。之後又有人陸續傳給我,說在三重的群組裡有人節錄伊影像並說要尋找伊,甚至說要類似用海賊王的畫面把伊影片貼到上面,說要公開類似追殺令或什麼之類的要找到伊。伊看到後覺得很恐懼,因為伊知道對方是一大堆人,他們也有打電話來伊單位騷擾,也有在網路上用伊影像繼續做成其他影片。他們後來也有找到伊工作的單位、名字,之後就有在網路上搜尋伊資料,伊跟家人出遊的照片公開在上面,也公布伊小孩照片,之後雖然有畫上馬賽克,但已經對伊個人心理上造成傷害,甚至已經讓伊家人感受到威脅,伊因此有去看身心科,伊會害怕自己及家人在工作場所和路途中會遇到一些不太理智的選民等語綦詳(見本院刑事卷第200頁至201頁、第212頁),衡以社會一般觀念,被告無故於臉書張貼系爭貼文之內容於客觀上已可認屬惡害之通知,業經認定如前,而該內容確實影響原告之生活起居,造成心理懼怕,被告主張原告既非違法做票之人,應不會有任何心生畏懼之感云云,自難認可採。
㈢另被告復辯稱「一命換一條腿」、「我就是要讓你們死」等
語,係僅為社會性死亡而非物理性死亡云云,惟觀系爭貼文之上下語句之文義,「被告,法辦,被關,遺書我都寫好了,後事都交待好了,一命換一條腿都行,我就是要讓你們死」,實難認此為社會性死亡,且不論該貼文內容所指為何,均為恐嚇行為,僅係加害內容為名譽,或生命、身體之不同而已,故被告此部分所辯,實不足採。至被告復主張一般人觀看被告之系爭貼文,應不會有任何心生畏懼之感,至多僅認為被告屬於政治狂熱份子云云,惟被告身為智識程度正常之成年人,理應知曉其所發表之系爭貼文內容言論意在對原告之生命、身體傳達惡害,且前述「一命換一條腿」、「我就是要讓你們死」等語,顯為具體惡害通知,一般人應會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不會因是否為政治狂熱份子而有所差別,況系爭貼文亦附上原告之照片,直接鎖定原告,業如前述,此亦足使一般人心生畏怖,被告此部分抗辯,自非屬有據。
㈣從而,被告有對原告為恐嚇之故意不法侵權行為,堪予認定,被告辯稱其未對原告有何恐嚇不法行為云云,要難採信。
四、按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權,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之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形及其他各種情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決、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決意旨參照)。原告為大學畢業,現為公務人員,名下有車輛、有價證券等資產;被告現從商,大學畢業,名下有投資及有價證券等情,有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可佐(另置限閱卷)。本院衡酌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以及被告僅因政治理念,即對身為選務人員之原告為上述行為,造成原告不安恐懼,更暴露原告照片等資料,使原告受到網路上不特定人士騷擾,心生畏佈,更擔心自己家人會否會因被告號召群眾而受害,且原告亦有多次至精神科就診,有診斷證明書可參(另置限閱卷),業已侵害原告個人權利甚鉅,所受之精神上痛苦非輕,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8萬元為適當,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予駁回。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定有明文。原告對被告前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性質上係屬給付無確定期限,是原告請求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自114年4月10日(見附民卷第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亦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給付8萬元及自114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暨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均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詳予論述,附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附表:
時間 貼文內容 個人資料 113年1月26日 【動員令:請全台灣幫我找這男人】 #特別注意他的髮型眉毛和臉形#很好認的 #○○○○○○開票所(真實開票所詳卷) 我就直說了吧, 之前為何都沒有「重大問題選務」有壓力? 因為大家都犯了行銷上的大誤區 「優點太多=沒有特點」 太多影片了,多到分散焦點了 所以, 我從今天,到我「活著的每一天」 都會主打問題特別大的幾個選務/「警察」 大到直接違反選罷法,可以法辦的那種 今天的主角,是這位從大黑包, 拿出一堆選票的男人 想護航的, 我不管他拿出的是什麼票啦. 麥當勞歡樂送大黑包裡,就是不能拿出選票 不信你去查? 為何我要開始「找他」呢? 我直說了,有幾個目的: 1.【逼他在台灣混不下去】 他總有朋友的吧?當你的朋友,每天這樣問: 「喂,你的大黑包怎麼回事?」 然後,有人還找到你的公司,大學同學,爸媽名字、工作 我看你還能不能在台灣混下去? 2.【他忍不住出來告我?】 抱歉,這些影片早就在YT,抖音發爛了 要告我,有點難 但真的要告,我非常歡迎, 就跟販毒的人,如果被黑吃黑了, 敢報警嗎? 但不報警,又會被我每天這樣射在頭版頭, 黑衣哥,你是否有點兩難? 3. 【我相信某部分的法律 】 現在要突破的點是:「沒有主事者被告」 相信我.牠們是怕法律的 (下因受遮蔽而無法清楚辨識,略) 但也不可能所有的法官都不公正, 我一次搞個十個人 有1個法官公正就夠了。 我只要抓到一個有問題,沿路往上抓一串粽子,不就出來了??!! 所以,我的目的就是:「抓任何一個」 而這位黑衣男,只是「第一個」後面還有更多。 4.【我要讓以後的選務,不敢再亂搞】 我這樣讓你如此出名,以後我給你個幾萬元 你會因為一哥全國出名, 你還敢做嗎? 5.【就算這樣還敢做】 我至少要讓只拿6萬的人,覺得「這樣不值」 以後犯罪成本至少要高十倍 才有人敢做。 所以這招,不但有機會治標 還有很大機會讓下次「沒人敢亂來」 一舉多得。 我這幾天先主打他 其它著名的問題選務,你們這輩子最好都不要露臉了 我會讓你們難看到想移民的 對了,有知道他們本名,電話,或任何資料的 請email給我 (詳卷) 我絕對保護你的隱私 另外.我沒在怕告我肉搜,或公布別人個資的 被告,法辦,被關 遺書我都寫好了,後事都交待好了 一命換一條腿都行 我就是要讓你們死。 請幫我傳到全世界 ,ptt,dcard,爆料說一哥想買這個 「 麥當勞大黑包 」 想找這個男人 謝謝。 對了,這還不是我的大核彈喲。 還早呢。 請按讚、訂閱、分享~ 貼文附上A之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