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0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066號上 訴 人 游兆良被 上訴人 莊坤霖

陶 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計算式:150萬元+150萬元=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按被上訴人數提出上訴理由狀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又勻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2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