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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1號反訴 原告即 被 告 玉璽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許妍榛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呂岱倫律師反訴 被告即 原 告 施玉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簿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查反訴原告反訴聲明為:反訴被告應將附表一所示原始憑證、會計帳簿、存摺正本、印章交付反訴原告,核屬係因財產權涉訟,而前開反訴原告之請求並無交易價格或反訴原告所受之利益範圍可據,是本件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應以同法第466條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美紅附表一:反訴被告應提出內容

1 附表二所示會計原始憑證 2 107年1月1日至110年3月31日玉璽社區管理委員會支出會計帳簿 3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帳戶名稱為「玉璽社區管理委員會施玉玲」之存摺正本(帳號:00000-00-000000-0) 4 新北市新莊區農會帳戶名稱為「玉璽社區管理委員會施玉玲」之施玉玲印章附表二:107年1月1日至110年3月31日原始憑證

1 107至110年3月電信費 2 109年票品證明單 3 109年收銀機及電子發票 4 108年事務機購置費 5 107至109年雜項收據 6 107年零用金 7 108年零用金(含訴訟裁判費) 8 109年訴訟裁判費 9 108年訴訟狀補助費 10 109年1至6月訴訟狀補助 11 107至109年車油補助費

裁判案由:交付帳簿等
裁判日期:2025-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