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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訴字第 31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字第3147號原 告 曹慧芬訴訟代理人(法扶律師) 吳勇君律師被 告 曹碧珠

余萬居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川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9月17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5年10月22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5年12月1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10-22